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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勞基法修法頻頻,帶來許多爭議與紛爭,在邱教授的演講中,解釋修法的考量有三,一為考量勞工的生活享受,期望在法條的最低要求下,雇主能夠提供環境,甚至在此法的最低要求下,期許雇主能努力向上提升,使員工的就業與生活更有保障;二為考量勞資關係的背景,過去台灣勞資關係的發展上,因為欠缺互依成長的歷程,導致勞資關係並不成熟,在此狀況下,若請雇主與工會自行協商,可能會有更多紛爭;第三是考量世代思維的改變,年輕世代較注重於生活品質,對於權益也較敢發聲。了解這些考量後,讓我漸漸能夠理解目前修法的方向以及為何如此修法,而在這些考量下,其實也有許多地方是需要提倡與釐清的,像是有人質疑勞基法的工時設計忽視產業特性,在此勞基法其實也提供了彈性工時,像是二週、八週變形工時,供不同特性的產業去做協調,二週主要是針對一般行業;八週主要是提供傳統製造業,然而因雇主誤解,適用兩週工時的行業,卻使用八週工時,產生員工連續上班等不合理的問題,甚至有雇主利用此彈性,找出規避罰則的排班方式,若以修法的美意來看,我認為應當在政令的宣導或是輔導,也要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輔導企業或是雇主能夠更加了解勞基法的精神或是應用的觀念與原則。

      規章與規則的訂定都是不簡單的,所謂「沒有規矩,哪得方圓?」在期望獲得一致性的提升,必定有所規定與取捨,在自由之下,相對承擔的責任更多,若此時有人忽視責任,就很容易會成為壞鍋粥的老鼠屎,甚至造成之間的不信任,我認為這也是修法的重要性,強調當責性、減少不信任的狀況發生。對於修法者來說,修法手段也要釐清目的並從中做取捨,而非為了滿足全面的效果,導致每一目的都無法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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